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877號
TYDV,96,訴,1877,2007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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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77號
原   告 乙○○
            弄12
被   告 高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1月19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3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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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