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 告 銓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3 時45分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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