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521號
TYDV,96,訴,1521,200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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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21號
原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複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
被   告 筌豐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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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筌豐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