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亞洲萊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 784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446號判決確定,其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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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臺幣:元)│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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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 7,3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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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郵費 │ 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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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7,7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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