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691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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