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11409號
TYDV,96,票,11409,2007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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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光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生機電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相對人富生機電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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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生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