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光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虹通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虹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並確認其
現任法定代理人,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
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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