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旌企業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相對人瑋旌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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