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606號
債 權 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辰熹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辰熹食品行
三、提供辰熹食品行之營業事業登記事項資料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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