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1606號
TYDV,96,促,61606,2007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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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606號
債 權 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辰熹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辰熹食品行
       三、提供辰熹食品行之營業事業登記事項資料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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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