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1136號
TYDV,96,促,61136,2007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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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136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英通運有限公司及統揚通運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人 (須與所附資料相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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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英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