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136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英通運有限公司及統揚通運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人 (須與所附資料相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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