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0944號
TYDV,96,促,60944,2007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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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09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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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