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09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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