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延押
最高法院(刑事),台職字,86年度,126號
TPSM,86,台職,126,199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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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六號
  被   告 甲○○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慶雄律師
        郭宜芳律師
右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別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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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