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7278號
債 權 人 禾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維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禾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二、債務人台灣維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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