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144號
債 權 人 臻愛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甲○ ○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27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