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2804號
TYDV,95,拍,2804,200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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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804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大溪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10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蔡快於民國87年5 月8 日及89年 5 月1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 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蔡快對聲請人負債50,000,000元,已 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第三人蔡快將上開不動產移轉予相 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等 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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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