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79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及B1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台北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新台幣(下同)2,650,000 元之抵押權,嗣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法人合併,並於民國95年11月23日 依法登記抵押權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122, 134元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