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律師
袁健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偵字第23400 號、96年度偵字第1570號),本院認
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而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81年間起,任職於桃園縣龜山鄉農會(下稱龜 山農會),並自95年4月間起擔任龜山農會山福分部之辦事 員;又臺灣銀行接受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委託後,轉委 託龜山鄉農會,負責收取牌照稅、房屋稅之業務,再臺灣銀 行接受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委託後,轉委託龜山鄉農會,負責 收取汽車燃料使用費,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接受中央健康保 險局、勞工保險局之委託後,轉委託龜山鄉農會,負責收取 健保費、勞保費;龜山鄉農會並受臺灣電力公司之委託代收 電費。甲○○自95年4 月間起負責承辦代收上述稅費之業務 ,對於代理上開公務機關即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交通部 公路總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之委託上開各行庫 ,各行庫再轉委託龜山鄉農會收取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 料使用費、健保費、勞保費之業務,係屬受公務機關委託承 辦公務之人員,亦為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 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受託公務員)。甲○○明知代收 稅費時,應在上述稅費之「繳款書」三聯單(含收據聯、存 查聯、報核聯)上,同時加蓋「收稅或收訖之章」(內含日 期及承辦人印章),嗣完成該文書(在牌照稅、房屋稅、汽 車燃料使用費、健保費、勞保費繳款書上所蓋「收稅或收訖 之章」係屬準公文書,在電費繳款單上所蓋「收訖之章」則 屬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準文書)後,應將「收據聯」交付繳款 人收執,並應按日依「存查聯」、「報核聯」製作現金收入
傳票,記載當日代收稅費總額後,編製報表連同當日代收款 項交給龜山農會之出納人員彙整後,繳交公庫。竟基於侵占 公有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包括之集合犯意,及行 使變造準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之 概括犯意及單一犯意、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單一犯 意,自95年4 月間起至95年8 月14日止,為下開行為,因而 將下開屬國家高權行為徵收之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料使 用費、健保費、勞保費侵占入己,又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電 費侵占入己,茲將其行為一一分敘如下:
甲、房屋稅、牌照稅部分
㈠、甲○○於95年5 月15日收受鼎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陳菊 妹繳交「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 管理代號分別為F-00-00-000-0000-000-0000-002-68、 F-00-00-000-0000-000-0000-004-63、 F-00-00-000-0000-000-0000-007-67等三號,金額分別為 5819元、7709元、6705元等三筆房屋稅款,僅在收執聯上蓋 用95年5 月15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 ,而未在存查聯、報核聯上蓋用95年5 月15日之「龜山鄉農 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而將上開三筆房屋稅款侵占 入己。待至95年6 月5 日、95年6 月6 日始將上開三筆房屋 稅款歸墊並報帳,其為掩飾上開挪用之事實,而在上開三號 之「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存查 聯、報核聯分別蓋用95年6 月5 日95年6 月6 日(前2 號之 繳款書係蓋用95年6 月5 日,第3 號繳款書係蓋用95年6 月 6 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 載不實之該項準公文書,並進而向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 稅捐稽徵處總處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繳款人及龜山鄉農會、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㈡、甲○○於95年4 月6 日收受天廚麻料企業有限公司不詳職員 繳交「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5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之車號為0030-DZ 號自小客貨車,金額為11230 元之牌照稅 款,其在收執聯、存查聯、報核聯上蓋用95年4 月6 日之「 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然將該筆稅款侵占 入己,待至95年4 月11日始將上開牌照稅款歸墊並報帳,其 為掩飾上開挪用之事實,而將上開「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95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存查聯、報核聯之蓋用95年4 月6 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其中日期 之95年4 月6 日變造為95年4 月11日,因而變造該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行使,足以 生損害於繳款人及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
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
㈢、甲○○於95年5 月17日收受傅文峰繳交「95年度房屋稅繳款 書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管理代號為F-00-00-000-00 00-000-0000-000-72號,金額為5425元之房屋稅款,其在收 執聯、存查聯、報核聯上蓋用95年5 月17日之「龜山鄉農會 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然將該筆稅款侵占入己,待至 95年5 月23日始將上開房屋稅款歸墊並報帳,其為掩飾上開 挪用之事實,而在上開「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台北縣政府稅 捐稽徵處總處」存查聯、報核聯上以將上開95年5 月17日之 「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重覆蓋印之方式使 之模糊,然後再在該繳款書上重新蓋用95年5 月23日之「龜 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變造準公文書及 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 捐稽徵處總處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繳款人及龜山鄉農會、台 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㈣、甲○○於95年6 月6 日收受羅玉蓮繳交「台北縣政府稅捐稽 徵處95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車號為EY-6202 號自小 客車,金額為8188元之牌照稅款,其在收執聯、存查聯、報 核聯上蓋用95年6 月6 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 稅之章」,然將該筆稅款侵占入己,待至95年6 月13日始將 上開牌照稅款歸墊並報帳,其為掩飾上開挪用之事實,而在 上開「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5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存查聯、報核聯上以將上開95年6 月6 日之「龜山鄉農會代 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重覆蓋印之方式使之模糊,然後再 在該繳款書上重新蓋用95年6 月13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 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變造準公文書及登載不實之準公 文書,並進而向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行 使,足以生損害於繳款人及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 徵處總處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
乙、以下各筆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下開丙、丁、戊所述之電費、勞 保費、健保費係被告侵占挪用後,甲○○迄未歸墊,至95年 8 月14日其上班時因精神壓力過大而崩潰,其打電話向其母 親告知其上開及下開之侵占挪用之事實,其父親游景玩知悉 後,叫其馬上將其藏在辦公室抽屜內之各項稅費之存查聯、 報核聯帶回家核算金額,並於同日下午2 時許,將下開尚未 歸墊之金額交予其帶回龜山農會山福分部歸墊補繳並製作傳 票報帳。嗣至95年8 月8 日左右,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因 接獲鼎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退還重複繳交之上開房屋稅 ,而發現鼎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執收據聯與龜山鄉農會上 報之報核聯日期不同,經龜山鄉農會查明後,於95年8 月21
日召開人評會將甲○○記2 大過免職,甲○○在有偵查權限 之機關查知前,於95年8 月21日下午2 時57分許至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向內勤檢察官自首,而循線擴清本案案情。⒈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正 寬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3150-FP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⒉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楊明 輝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7111-HG 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 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 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 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 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⒊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鄭美 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8722-HD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⒋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文 彬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8083-MN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⒌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羅志
富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LB-4966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⒍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曾簡 綿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2B-7506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⒎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呂萬 益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G9-9837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⒏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葉志 逸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8F-5508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⒐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李華 龍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LG-7732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⒑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天 助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Z9-0186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⒒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鄭裕 仁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9N-2878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⒓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劉書 華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T6-4426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⒔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呂鴻 鈞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3P-5571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⒔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楊明 輝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6211-KR 自小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594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⒖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垣鐘 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1031-EC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⒗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周寶 櫻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LS-3872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⒘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曉 紋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2977-KM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⒙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江 秀鳳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8G-7919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⒚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江 秀鳳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6U-8812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⒛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廖昌 進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LB-3989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吳蕙 伶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Z8-3405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許根 明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HZ-5760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殷春 成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7N-4996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李伯 善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7K-0955 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 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 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 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 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蘇淑 貞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3077-MV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廖浚 男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ET-5673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郭乃 文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3165-FR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游萬 義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V5-2506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鄒憶 湘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9469-HD 自小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周文 勇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Z8-9327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劉金 清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7776-KR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潘秋 鴻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RZ-1243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曾鴻 淵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MK-8563 自小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32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李啟 東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EY-2605 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 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 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 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 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鄭忠 明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LC-5086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許美 華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T5-6973 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 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 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 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 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游月 蘭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5L-2258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淑 惠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3P-5950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佩 汝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2593-DZ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簡竹 翎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AF-0316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金 財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5U-4581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楊宗 明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 GZ-5818 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 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 侵占挪用,直至95年8 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 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 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 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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