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2890號
TYDM,96,聲,2890,200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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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9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律師
      張育祺律師
      王唯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殺人案件,遭羈押已近一 年,且經本院審理中,目前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已無串供 及逃亡之虞,且對於案情均採極度配合之姿。又被告之弟弟 ,因情感因素,日前於家中自裁身亡,導致雙親面臨喪子之 痛,如今年節將近,被告身為長兄,希能隨侍雙親身旁,安 慰喪子之痛,並盡孝道。且被告雙親年事已高,並無工作, 家中經濟來源均為被告一肩所扛,又被告父親患有嚴重肝病 ,極需有子隨侍身旁照料,被告家中經濟已陷入困境,為此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給予有條件之限制出境,被告將隨傳隨 到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 否認犯行,惟有證人陳氏金意、孔維德江衍鴻於偵查時之 證述明確,並有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且有扣 案西瓜刀可按,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 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 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 月9 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以上揭 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8 月 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因本院認上揭羈押原因仍未消滅, 依然存在,且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並有羈押及禁止 接見通信之必要,自96年10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 接見通信在案,復因本院認羈押原因未消滅,裁定自96年12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茲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 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 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查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04 條 各款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吳 勇 毅
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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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