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180號
TYDM,96,簡,180,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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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丙○○
      乙○○
選任辯護人 劉承斌律師
      李基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13
4 、18905 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2249、6901、12936
號),本院訊問被告等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共同連續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丙○○乙○○均受僱於林明郎簡淑娟龔文源林明郎簡淑娟龔文源涉犯故賣贓物部分另行審結), 負責拆解車輛及整理零件等。丁○○丙○○乙○○均明 知林明郎簡淑娟龔文源向甲○○(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所購買之附表一、二所示之車輛均係 來路不明之贓物(車號、車輛所有人、發現遭竊時間、失竊



地點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惟為圖拆解贓車可獲得之報 酬(丁○○每拆解1 台車可獲得新台幣〈下同〉2 千元至4 千元之報酬,丙○○每拆解1 台車可獲得2 千元之報酬,乙 ○○每拆解1 台車可獲得1 千元之報酬):
(一)丁○○丙○○乙○○竟基於寄藏贓物之概括犯意聯絡 ,於94年11、12月某日起至95年6 月底某日止,在上址「 億倫企業社」內,拆解林明郎簡淑娟龔文源向甲○○ 金發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贓車而寄藏之。
(二)丁○○丙○○乙○○復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聯絡,於 95年7 月13日下午3 、4 時許,在上址「億倫企業社」內 ,拆解林明郎簡淑娟龔文源向甲○○購買如附表二所 示之贓車而寄藏之。
(三)嗣於95年7 月13日下午5 時許,在上址「億倫企業社」為 警查獲,並扣得非丁○○丙○○乙○○所有如附表三 所示之物。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丙○○乙○○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明郎簡淑娟於警詢 時之證述及檢察官訊問時結證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等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 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 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 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 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 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 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等事實欄一、 (一)行為後:
1.刑法第349 條第2 項寄藏贓物罪,其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 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銀元1 元以上,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提高為10倍(提高後折



算為新台幣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 台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經比較前述新、舊法結果 ,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2.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修正後改為「 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是刑法第 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 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 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查本件被告等所為之前開犯行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及舊法對於被告等並無利或不 利之情形。
3.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 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 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 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 論以連續犯。
4.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該等犯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 7 月1 日之前犯之,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 議五之(二)之結論,仍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是被告等 事實欄一、(一)行為後,刑法第51條亦有修正,修正前 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 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 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 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等,則應 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 正前)之法律。
5.又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 、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 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 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 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 900 元折算為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修 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 )之法律。
6.另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施行後,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 銀元」、「新台幣」之差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 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 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適用具特別法及 準據法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參照)。(二)核被告丁○○丙○○乙○○事實欄一、(一)、(二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寄藏贓物罪。至公 訴人雖未就附表一編號1 、7 、16、18、23、32犯行提起 公訴,惟此部分與如附表一其餘已起訴部分具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加以審理。被 告丁○○丙○○乙○○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丁○○丙○○乙○○ 就事實欄一、(一)多次寄藏贓物犯行,時間緊接,所犯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 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被告等 上述寄藏贓物犯行,因其中事實欄一、(一)之寄藏贓物 犯行,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就該部分固應 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但被告等事實欄一、(二)之 寄藏贓物犯行,則係在新法施行後,當無法與前開事實欄 一、(一)之寄藏贓物論以連續犯,應予分論併罰。爰審 酌被告等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貪圖不法利 益而為本件犯行,將贓物拆解,造成被害人日後追索之困 難,並助長竊盜犯罪風氣之盛行,對被害人所致生之危害 程度,並考量被告均受僱他人,所得利益非高,犯後均坦 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依修正 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查本件被告丁○○、丙 ○○、乙○○上開事實欄一、(一)、(二)犯行均係在



96 年4月24日前,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 第1 項第3 款,各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就被告等上開減 刑後之徒刑,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 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非被告丁○○丙○○乙○○所有,爰不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第28條、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 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表一:
┌──┬────┬────┬───┬────────┬────────────────┐
│編號│發現遭竊│遭竊地點│被害人│ 遭竊車輛 │ 證 據 │
│ │ 時間 │ │ │ │ │
├──┼────┼────┼───┼────────┼────────────────┤
│1 │90年8 月│桃園縣大│永益有│車號VM-2180 號自│1.證人黃德波於警詢中之證述。(96│
│ │3 日晚間│溪鎮仁和│限公司│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卷第7-8 頁│
│ │9 時許 │里廟前1 │ │ │ ) │
│ │ │之10號前│ │ │2.八德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 96年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卷第9 頁│
│ │ │ │ │ │ ) │
│ │ │ │ │ │3.車輛竊盜- 詳細資料畫面1 紙。(│
│ │ │ │ │ │ 96年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卷第10頁│
│ │ │ │ │ │ ) │
│ │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1 紙。(96年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
│ │ │ │ │ │ 卷第11頁) │




├──┼────┼────┼───┼────────┼────────────────┤
│2 │91年1 月│台北縣三│楊麗卿│車號2B-9295 號自│1.證人楊麗卿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13日凌晨│重市溪尾│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79│
│ │2時許 │街27巷口│ │ │ 頁背面-80頁) │
│ │ │ │ │ │2.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40│
│ │ │ │ │ │ 頁背面) │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 │ │ │ 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82頁) │
│ │ │ │ │ │4.查獲現場照片2紙。(95年度偵字 │
│ │ │ │ │ │ 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63頁背面)│
│ │ │ │ │ │ │
├──┼────┼────┼───┼────────┼────────────────┤
│3 │91年10月│台北縣蘆│謝志賢│車號2T-1423 號自│1.證人謝志賢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7 日上午│洲市長榮│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45│
│ │7 時許 │路與光明│ │ │ 頁背面-46 頁) │
│ │ │街口 │ │ │2.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46│
│ │ │ │ │ │ 頁背面) │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 │ │ │ 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47頁) │
│ │ │ │ │ │4.查獲現場照片2紙。(95年度偵字 │
│ │ │ │ │ │ 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67頁) │
├──┼────┼────┼───┼────────┼────────────────┤
│4 │93年5 月│台北市士│發恆豐│車號2B-9295 號自│1.證人高世河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7 日上午│林區中山│貿易有│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92│
│ │8 時許 │北路21段│限公司│ │ -93頁) │
│ │ │115 巷43│ │ │2.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號地下停│ │ │ 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93頁) │
│ │ │車場 │ │ │3.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
│ │ │ │ │ │ 險理賠計算書1 紙。(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94頁) │
│ │ │ │ │ │4.車險已決賠案查詢1 紙。(95年度│
│ │ │ │ │ │ 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94頁背│
│ │ │ │ │ │ 面) │
│ │ │ │ │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1 紙。(95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
│ │ │ │ │ │ 查卷B 第95頁) │
│ │ │ │ │ │6.車籍資料1 紙。(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5134 號偵查卷B 第95頁背面) │




│ │ │ │ │ │7.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96│
│ │ │ │ │ │ 頁背面) │
│ │ │ │ │ │8.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鑑識課引擎電解│
│ │ │ │ │ │ 比對表1 份。(95年度偵字第1513│
│ │ │ │ │ │ 4 號偵查卷B 第48頁背面) │
│ │ │ │ │ │9.查獲現場照片2紙。(95年度偵字 │
│ │ │ │ │ │ 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69頁背面、│
│ │ │ │ │ │ 第73頁) │
├──┼────┼────┼───┼────────┼────────────────┤
│5 │93年7 月│新竹市東│邱德中│車號5H-9993 號自│1.證人邱德中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1 日下午│區○○路│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8 │
│ │2 時許 │與民生路│ │ │ -9頁) │
│ │ │口 │ │ │2.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 │ │ │ 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 紙。(│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
│ │ │ │ │ │ 9頁背面) │
│ │ │ │ │ │3.贓物認領代保管單1 紙。(95年度│
│ │ │ │ │ │ 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10頁背│
│ │ │ │ │ │ 面) │
├──┼────┼────┼───┼────────┼────────────────┤
│6 │93年7 月│桃園縣中│歐宏裕│車號KB-1009 號自│1.證人歐宏裕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2 日晚間│壢市水尾│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20-2│
│ │8 時許 │里六和路│ │ │ 1 頁) │
│ │ │與元化路│ │ │2.汽機車贓物領據1 紙。(95年度偵│
│ │ │口 │ │ │ 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21頁) │
│ │ │ │ │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1 紙。(95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
│ │ │ │ │ │ 查卷第22頁背面) │
│ │ │ │ │ │4.查獲現場照片2 紙。(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05 號偵查卷第67頁背面) │
│ │ │ │ │ │ │
├──┼────┼────┼───┼────────┼────────────────┤
│7 │93年8 月│桃園縣中│鷹聯行│車號2A-8363 號自│1.證人王祥程於警詢中之證述。(96│
│ │8 日下午│壢市環北│貿易有│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36-37 │
│ │4 時30分│路401 號│限公司│ │ 頁) │
│ │許 │前 │ │ │2.贓物領據(保管)單1 紙。(96年│
│ │ │ │ │ │ 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40頁)│
│ │ │ │ │ │3.桃園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1紙 │
│ │ │ │ │ │ 。(96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




│ │ │ │ │ │ 42頁) │
│ │ │ │ │ │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理│
│ │ │ │ │ │ 賠計算書1 紙。(96年度偵字第 │
│ │ │ │ │ │ 6901號偵查卷第43頁) │
│ │ │ │ │ │5.進口與貨物稅完(稅)證明書1紙 │
│ │ │ │ │ │ 。(96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
│ │ │ │ │ │ 44頁) │
│ │ │ │ │ │6.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1 紙。│
│ │ │ │ │ │ (96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46│
│ │ │ │ │ │ 頁) │
│ │ │ │ │ │5.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 紙。(96 │
│ │ │ │ │ │ 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47頁)│
├──┼────┼────┼───┼────────┼────────────────┤
│8 │93年8 月│台北縣中│陳美玉│車號7N-4588 號自│1.證人陳美玉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10日凌晨│和市碧河│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14│
│ │0 時許 │里連城路│ │ │ 頁背面-15頁) │
│ │ │164之2號│ │ │2.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 │ │ │ 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15頁背面│
│ │ │ │ │ │ ) │
│ │ │ │ │ │3.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 │ │ │ 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 紙。(│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
│ │ │ │ │ │ 16頁背面) │
│ │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1 紙(95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
│ │ │ │ │ │ 卷B 第17頁) │
│ │ │ │ │ │5.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1 紙。(95年│
│ │ │ │ │ │ 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17頁│
│ │ │ │ │ │ 背面) │
│ │ │ │ │ │6.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18│
│ │ │ │ │ │ 頁) │
├──┼────┼────┼───┼────────┼────────────────┤
│9 │93年8 月│新竹市忠│宋宗偉│車號DD-2617 號自│1.證人宋宗偉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23日上午│孝路225 │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37│
│ │5 時53分│巷口 │ │ │ 頁背面-38頁) │
│ │許 │ │ │ │2.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38│
│ │ │ │ │ │ 頁背面) │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 │ │ │ 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39頁) │
├──┼────┼────┼───┼────────┼────────────────┤
│10 │93年9 月│新竹市東│彭禮源│車號Z1-7178 號自│1.證人彭作翔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5 日晚間│區東園里│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26頁│
│ │11時許 │忠孝街忠│ │ │ -26頁背面) │
│ │ │孝保齡球│ │ │2.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館停車場│ │ │ 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27頁) │
│ │ │ │ │ │3.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27頁│
│ │ │ │ │ │ 背面) │
│ │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1 紙。(95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
│ │ │ │ │ │ 查卷第22頁背面) │
│ │ │ │ │ │5.查獲現場照片2 紙。(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05 號偵查卷第70頁) │
├──┼────┼────┼───┼────────┼────────────────┤
│11 │93年10月│桃園縣中│林麗珍│車號LE-9888 號自│1.證人楊熾興警詢中之證述。(95年│
│ │23日下午│壢市五權│ │用小客車1 台 │ 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1 頁│
│ │1 時許 │里中大路│ │ │ -1 頁背面) │
│ │ │300 號前│ │ │2.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 │ │ │ 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 紙。(│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
│ │ │ │ │ │ 2頁背面) │
│ │ │ │ │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1 紙。(95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
│ │ │ │ │ │ 查卷B 第3頁) │
│ │ │ │ │ │4.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1 紙。(95年│
│ │ │ │ │ │ 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3 頁│
│ │ │ │ │ │ 背面) │
│ │ │ │ │ │5. 贓物認領代保管單1 紙。(95年 │
│ │ │ │ │ │ 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4頁│
│ │ │ │ │ │ ) │
├──┼────┼────┼───┼────────┼────────────────┤
│12 │93年11月│桃園縣中│邱孟希│車號TI-9296 號自│1.證人邱孟希警詢中之證述。(95年│
│ │5 日晚間│壢市後寮│ │用小客車1 台 │ 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4 頁│
│ │8 時許 │里中東路│ │ │ 背面-5 頁) │
│ │ │2 段298 │ │ │2.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號對面 │ │ │ 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 紙。(│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
│ │ │ │ │ │ 6 頁) │




│ │ │ │ │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1 紙。(95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
│ │ │ │ │ │ 查卷B 第6 頁背面) │
│ │ │ │ │ │4.行車執照1 紙。(95年度偵字第15│
│ │ │ │ │ │ 134 號偵查卷B 第7 頁) │
│ │ │ │ │ │5. 贓物認領代保管單1 紙。(95年 │
│ │ │ │ │ │ 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7 │
│ │ │ │ │ │ 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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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3年11月│桃園縣桃│盛華遊│車號LK-2599 號自│1.證人邱進明警詢中之證述。(95年│
│ │28日晚間│園市民光│覽汽車│用小客車1 台 │ 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77-7│
│ │9 時許 │東路陸橋│股份有│ │ 7背面) │
│ │ │旁 │限公司│ │2.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 │ │ │ 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78 頁) │
│ │ │ │ │ │3.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6│
│ │ │ │ │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78│
│ │ │ │ │ │ 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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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3年12月│桃園縣桃│劉建助│車號Z8-1459 號自│1.證人關惠德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22日下午│園市中正│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42頁│
│ │2 時許 │路慈文國│ │ │ 背面-43 頁) │
│ │ │中前停車│ │ │2.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格 │ │ │ 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43頁背面)│
│ │ │ │ │ │3.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44頁│
│ │ │ │ │ │ ) │
│ │ │ │ │ │4.行車執照1 紙。(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905 號偵查卷第45頁) │
│ │ │ │ │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
│ │ │ │ │ │ 1 紙。(95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
│ │ │ │ │ │ 查卷第45頁背面) │
│ │ │ │ │ │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1 紙。(95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
│ │ │ │ │ │ 查卷第46頁) │
│ │ │ │ │ │7.查獲現場照片2 張。(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05 號偵查卷第71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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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3年12月│台北市士│怡豐投│車號AU-9668 號自│1.證人曾佩郁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28日晚間│林區天母│資股份│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46頁│
│ │9 時許 │西路38巷│有限公│ │ 背面-47 頁) │




│ │ │5號前 │司 │ │2.證人吳幸昆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51頁│
│ │ │ │ │ │ -51頁背面) │
│ │ │ │ │ │3.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47頁│
│ │ │ │ │ │ 背面) │
│ │ │ │ │ │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車輛協│
│ │ │ │ │ │ 尋電腦輸入單1 紙。(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05 號偵查卷第48頁背面) │
│ │ │ │ │ │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車輛尋│
│ │ │ │ │ │ 獲電腦輸入單1 紙。(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05 號偵查卷第49頁) │
│ │ │ │ │ │6.行車執照1 紙。(95年度偵字第 │
│ │ │ │ │ │ 18905 號偵查卷第49頁背面) │
│ │ │ │ │ │7.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1 紙。│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
│ │ │ │ │ │ 50頁) │
│ │ │ │ │ │8.贓物認領代保管單1 紙。(95年度│
│ │ │ │ │ │ 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50頁背面│
│ │ │ │ │ │ ) │
│ │ │ │ │ │9.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
│ │ │ │ │ │ 險理賠申請書1 紙。(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05 號偵查卷第52頁) │
│ │ │ │ │ │10.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1 紙。(95 │
│ │ │ │ │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52 │
│ │ │ │ │ │ 頁背面) │
│ │ │ │ │ │11.汽車肇事賠償給付結案同意書1 │
│ │ │ │ │ │ 紙。(95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 │
│ │ │ │ │ │ 查卷第53頁) │
│ │ │ │ │ │12.查獲現場照片2 張。(95年度偵 │
│ │ │ │ │ │ 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69頁背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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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4年3 月│台北縣蘆│陳姿吟│車號5E-3453 號自│1.證人陳姿吟於警詢中之證述。(96│
│ │22日上午│洲市復興│ │用小客車 │ 年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卷第14-15 │
│ │8 時許 │路72號前│ │ │ 頁) │
│ │ │ │ │ │2.八德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 96年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卷第16頁│
│ │ │ │ │ │ ) │
│ │ │ │ │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




│ │ │ │ │ │ 1 紙。(96年度偵字第2249號偵查│
│ │ │ │ │ │ 卷第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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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4年5 月│桃園縣桃│名泰磚│車號6D-7776 號自│1.證人陳孟恩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22日下午│園市民光│廠股份│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第35 │
│ │2 時許 │路270號 │有限公│ │ 頁-35 頁背面) │
│ │ │ │司 │ │2.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 │ │ │ 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 紙。(│
│ │ │ │ │ │ 96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A 第│
│ │ │ │ │ │ 55頁) │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 │ │ │ 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36頁) │
│ │ │ │ │ │4.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函1 紙。(│
│ │ │ │ │ │ 96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
│ │ │ │ │ │ 30頁) │
│ │ │ │ │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提供安│
│ │ │ │ │ │ 全氣囊一覽表。(96年度偵字第15│
│ │ │ │ │ │ 134號偵查卷A第53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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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4年6 月│雲林縣虎│蔡錦和│車號7051-FK 號自│1.證人周哲煌於警詢中之證述。(96│
│ │12日上午│尾鎮公安│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29-30 │
│ │11時45分│路75巷口│ │ │ 頁) │
│ │許 │ │ │ │2.贓物領據(保管)單1 紙。(96年│
│ │ │ │ │ │ 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31頁)│
│ │ │ │ │ │3.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1紙 │ │
│ │ │ │ │ │ 。(96年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 │
│ │ │ │ │ │ 第32頁) │ │
│ │ │ │ │ │4.切結書1 紙。(96年度偵字第6901│
│ │ │ │ │ │ 號偵查卷第33頁) │
│ │ │ │ │ │5.失竊車輛賠款接受書1 紙。(96 │
│ │ │ │ │ │ 年度偵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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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4年7 月│新竹市光│吳贊金│車號Z7-0325 號自│1.證人鄒招慧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17日下午│明一路58│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97│
│ │4 時許 │8 巷旁空│ │ │ 頁-97頁背面) │
│ │ │地 │ │ │2.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 │ │ │ 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98頁) │
│ │ │ │ │ │3.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 │ │ │ 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 紙。(│
│ │ │ │ │ │ 96年度偵字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




│ │ │ │ │ │ 98頁背面) │
│ │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鑑識課引擎電解│
│ │ │ │ │ │ 比對表1 份。(95年度偵字第1513│
│ │ │ │ │ │ 4 號偵查卷B 第48頁背面) │
│ │ │ │ │ │4.查獲現場照片4 紙。(95年度偵字│
│ │ │ │ │ │ 第15134 號偵查卷B 第68頁、70頁│
│ │ │ │ │ │ 背面、7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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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4年7 月│桃園縣桃│高香 │車號KA-1689 號自│1.證人卓志清於警詢中之證述。(95│
│ │23日下午│園市延平│ │用小客車1 台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32頁│
│ │3 時許 │路與金門│ │ │ 背面-33 頁) │
│ │ │二街口 │ │ │2.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33頁背面)│
│ │ │ │ │ │3.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
│ │ │ │ │ │ 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1 紙。(│
│ │ │ │ │ │ 95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34│
│ │ │ │ │ │ 頁) │
│ │ │ │ │ │4.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 紙。(95│
│ │ │ │ │ │ 年度偵字第18905 號偵查卷第34頁│
│ │ │ │ │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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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