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670號
TYDM,96,易,670,200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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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下午5 時許,
在本院第1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通 譯 鄒慶龍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被告乙○○自民國85年5 月6 日至92年4 月28日止受僱於裕 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益公司),在桃園縣中壢市○ ○○路10號桃園分公司擔任汽車業務人員,為從事汽車銷售 及收取車款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於92年3 月14日及同年月27日,利用其代表裕益汽車販 售中華汽車FM657UMS(下稱FM657UMS型貨車)與FC617UKS( FC61 7UKS 型貨車)型式貨車各1 部,價金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1,554,000 元(車斗95,000元另計)及1,407,000 元 (車斗85,000元另計)予宏陽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宏陽公司 )之機會,向宏陽公司收取支票號碼為:FAZ0000000、FAZ0 000000,面額為100,000 元及125,000 元之支票,作為上開 2 部貨車之定金;復於同年4 月8 日向宏陽公司收取FM657U MS型貨車現金尾款149,000 元;再於同年月9 日向宏陽公司 經理甲○○及該公司實際購車司機陳志黃(以宏陽公司名義 購買)訛稱裕益公司適無FM657UMS型之現車可交付,要向國 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國盛公司)調車,並指示陳志黃將其 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貸得之款項1,400,00 0 元匯入國盛公司於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0000 0000000 帳號帳戶內,由不知情之國盛汽車負責人陳萬年領現後交予 乙○○,而將業務上持有之上開定金支票、FM657UMS型貨車 之尾款及貸款共1,774,000 元予以侵占入己。嗣於92年4 月



下旬,宏陽公司未取得FM657UMS型貨車向裕益公司反應,始 查悉上情。案經裕益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被告乙○○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坦承犯罪,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6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附記事項:
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 統公布,並定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乙○○所犯之 業務侵占罪及普通詐欺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且本院前開所宣告之刑,尚未逾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本文 所規定不予減刑之刑度,合於減刑條件,自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予以減刑2分之1。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江惠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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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