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釆鳳原名張維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
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楊郁馨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⑴、2⑴、3 ⑴、4、6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 號1⑵、2⑵、3⑵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9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88年6月2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88年6月2日以88年度偵字第12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 19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95年8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95年8月11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256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 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吸食器吸食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 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四、附記事項:
移送併案部分之附表編號3 至6 之犯行,已經檢察官當庭追 加起訴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施用毒品│查獲時間│查獲地點 │ 扣案物品 │偵查案號│所犯法條│ 宣告刑 │
│ │ │ │種 類│ │ │ │ │及罪名 │ │
├──┼─────┼─────┼────┼────┼─────┼─────┼────┼────┼───────┤
│1 │96年5月4日│桃園縣龍潭│第一級毒│96年5月5│國道3號高 │⑴海洛因2 │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陸月 │
│ │某時 │鄉○○路 │品海洛因│日中午12│速公路南下│ 包含袋(│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483巷54弄 │ │時20分許│54公里處(│ 海洛因合│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10號住處 │ │ │桃園縣八德│ 計淨重 │2482號 │1項施用 │ │
│ │ │ │ │ │市路段) │ 0.96公克│ │第一級毒│ │
│ │ │ │ │ │ │ ) │ │品罪 │ │
│ │ │ │ │ │ │⑵注射針筒│ │ │ │
│ │ │ │ │ │ │ 1支 │ │ │ │
├──┼─────┼─────┼────┼────┼─────┼─────┼────┼────┼───────┤
│2 │96年5月4日│桃園縣龍潭│第二級毒│96年5月5│國道3號高 │⑴甲基安非│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貳月 │
│ │某時 │鄉○○路 │品甲基安│日中午12│速公路南下│ 他命2包 │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483巷54弄 │非他命 │時20分許│54公里處(│ 含袋(甲│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10號住處 │ │ │桃園縣八德│ 基安非他│2482號 │2項施用 │ │
│ │ │ │ │ │市路段) │ 命合計淨│ │第二級毒│ │
│ │ │ │ │ │ │ 重0.5804│ │品罪 │ │
│ │ │ │ │ │ │ 公克,取│ │ │ │
│ │ │ │ │ │ │ 樣0.0713│ │ │ │
│ │ │ │ │ │ │ 公克鑑析│ │ │ │
│ │ │ │ │ │ │ 用罄,餘│ │ │ │
│ │ │ │ │ │ │ 0.5091公│ │ │ │
│ │ │ │ │ │ │ 克) │ │ │ │
│ │ │ │ │ │ │⑵吸食器1 │ │ │ │
│ │ │ │ │ │ │ 組 │ │ │ │
├──┼─────┼─────┼────┼────┼─────┼─────┼────┼────┼───────┤
│3 │96年5月10 │臺北縣三重│第一級毒│96年5月 │臺北縣三重│⑴海洛因1 │板橋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陸月 │
│ │日某時 │市某友人住│品海洛因│10日凌晨│市○○路與│ 包含袋(│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處 │ │1時20分 │仁壽街口 │ 海洛因淨│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許 │ │ 重0.16公│3707號 │1項施用 │ │
│ │ │ │ │ │ │ 克,取 │ │第一級毒│ │
│ │ │ │ │ │ │ 0.01公克│ │品罪 │ │
│ │ │ │ │ │ │ 化驗,餘│ │ │ │
│ │ │ │ │ │ │ 0.15公克│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注射針筒│ │ │ │
│ │ │ │ │ │ │ 1支 │ │ │ │
├──┼─────┼─────┼────┼────┼─────┼─────┼────┼────┼───────┤
│4 │96年5月10 │臺北縣三重│第二級毒│96年5月 │臺北縣三重│甲基安非他│板橋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貳月 │
│ │日某時 │市某友人住│品甲基安│10日凌晨│市○○路與│命3包含袋 │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處 │非他命 │1時20分 │仁壽街口 │(甲基安非│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許 │ │他命合計淨│3707號 │2項施用 │ │
│ │ │ │ │ │ │重5.24公克│ │第二級毒│ │
│ │ │ │ │ │ │,各取0.01│ │品罪 │ │
│ │ │ │ │ │ │公克化驗,│ │ │ │
│ │ │ │ │ │ │合計餘淨重│ │ │ │
│ │ │ │ │ │ │5.21公克)│ │ │ │
├──┼─────┼─────┼────┼────┼─────┼─────┼────┼────┼───────┤
│5 │96年7月11 │臺北縣土城│第一級毒│96年7月 │臺北縣土城│無 │板橋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陸月 │
│ │日某時 │市○○路2 │品海洛因│12日下午│市○○路2 │ │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段14巷2弄 │ │7時30分 │段14巷2弄 │ │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16號3樓 │ │許 │16號3樓 │ │5341號 │1項施用 │ │
│ │ │ │ │ │ │ │ │第一級毒│ │
│ │ │ │ │ │ │ │ │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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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7月11 │臺北縣土城│第二級毒│96年7月 │臺北縣土城│甲基安非他│板橋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貳月 │
│ │日某時 │市○○路2 │品甲基安│12日下午│市○○路2 │命2包含袋 │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段14巷2弄 │非他命 │7時30分 │段14巷2弄 │(甲基安非│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16號3樓 │ │許 │16號3樓 │他命合計淨│5341號 │2項施用 │ │
│ │ │ │ │ │ │重1公克) │ │第二級毒│ │
│ │ │ │ │ │ │ │ │品罪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