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兆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統一編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山雄即和城企業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
捌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
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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