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 律師
樓17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梅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
停車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