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所有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935號
SCDV,96,補,935,200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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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 律師
            樓17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梅竹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
停車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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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