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簡字,96年度,8號
SCDV,96,竹勞簡,8,200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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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乙○○
即反訴被告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邱丕良即精華補習班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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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