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原 告 乙○○即反訴被告代 理 人 丙○被 告 邱丕良即精華補習班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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