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年終獎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簡字,96年度,10號
SCDV,96,竹勞簡,10,200712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己○○
      辛○○
      戊○○
      乙○○
      丁○○
兼上五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庚○○
被   告 華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己○○戊○○辛○○乙○○丁○○庚○○等 六人乃被告公司員工,原告進入被告公司服務時,被告所寄 發予原告之錄用通知書內,均載明保障年薪十四個月,被告 每年乃依約均發給原告十四個月薪資,即除每月發給薪資外 ,另於端午節、中秋節各加發半個月薪資,每年年終時再加 發一個月薪資,即年終獎金,合計十四個月,詎被告突於民 國95年12月22日對原告等人終止勞動契約,並對原告強制資 遣,雖被告有算付資遣費予原告等人,但就95年度之年終獎 金分文未給。
二、按被告既與原告約定每年年終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資之年終 獎金,且原告於95年全年均在被告公司工作,並無任何過失 ,被告即應於資遣原告同時,一併發給95年度相當於一個月 薪資之年終獎金方是,然被告迄未發給,顯已違約。三、原告等人確實於離職時收到被告給付之資遣費及優離金,確 實有拿到14個月之薪資,但那是被告加發之優離金,並非年 終獎金,且被告公司確實有發放過年終獎金,也就是包含在 14 個月薪資中之年終獎金。為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己 ○○新台幣(下同)23,700元、原告戊○○28,300元、原告 辛○○29,900元、原告乙○○26,551元、原告丁○○33,125 元、庚○○42,7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假 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公司95年度為虧損狀況,不符合發放年終獎金之條件, 僅因原告等人離開公司時正值過年,站在照顧及補助之立場 ,被告有給付優離金予原告等人,即除資遣費外,被告已多 發放一個月薪資予原告等人,原告等人已拿到14個月薪資, 當時雖以優離金名義發放,但實質上即為原告主張之金額。二、被告公司其他在職員工所發放者均為三節獎金,並未發放勞 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之年終獎金,原告所主張年終 獎金乃三節獎金中之春節獎金,即被告公司雖為虧損,仍有 發放三節獎金,原告等人95年度亦均有領到14個月保障薪資 ,原告等人再為本件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叁、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己○○戊○○辛○○乙○○丁○○庚○○等 六人乃被告公司員工,原告進入被告公司服務時,被告所寄 發予原告之錄用通知書內,均載明保障年薪十四個月,即除 每月發給薪資外,另於端午節、中秋節各加發半個月薪資, 每年年終時再加發一個月薪資,合計十四個月。二、被告於95年12月22日對原告等人終止勞動契約,被告已給付 資遣費予原告等人,並另給付相當於一個月薪資之「優離金 」。
肆、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等人主張被告公司應發給其等95年度之年終獎金, 惟為被告所否認,辯稱:被告公司95年度並無盈餘,不符發 放年終獎金之條件,且被告已給付「優離金」予原告等人, 相當於一個月薪資,已給付年薪14個月等語。是本件兩造爭 執之處應在於,原告等人請求被告發給「年終獎金」有無理 由?被告所發給原告等人之「優離金」性質為何?被告有無 違反保障年薪14個月之承諾?茲論述如下:
一、按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 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 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29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等人主張被告公司應發給其等95年度年終獎金之事實, 固據其等提出錄用通知書、薪資表、存證信函等為證,惟查 ,姑不論原告等人主張被告應給付之「年終獎金」是否即為 勞基法第29條所規定者,依據被告公司所提出之94、95年度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記載,被告公司於94、95年度均處於 虧損狀態,即依據被告公司95年營業年度終了之結算結果, 並無盈餘,準此,依上開勞基法第29條之規定,被告於95年



度終了時應毋庸發給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被告此部分抗辯 ,尚足採信。
二、次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14個月薪資,即應給付 「年終獎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錄用通知書為證。經查, 依被告公司所發予原告等人之錄用通知書之約定,被告公司 對原告等人均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而依原告提出之薪 資表,除每月發給之薪資外,被告公司於端午節、中秋節各 發放相當於半個月薪資之端午獎金、秋節獎金,且於翌年農 曆春節前發放相當於一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有錄用通 知書、薪資表附卷可稽,由此觀之,所謂「保障年薪14個月 」,即係指員工若在公司任職,除每月之月薪之外,尚可領 到兩個月保障年薪之收入,而該兩個月薪資之數額並分別於 端午節、中秋節及翌年農曆春節前才發放,可知,該二個月 薪資即指端午、中秋及農曆春節之三節獎金,此亦為原告等 人所不爭執,並表示其等所主張之年終獎金即為包含於14個 月薪資內之年終獎金(見本院96年9月17日、96年11月9日調 解程序筆錄);按在我國商業習慣,僱主在農曆春節前,通 常均會發放勞工獎金或紅包,以酬謝勞工過去一年來的努力 ,即俗稱「年終獎金」,故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年 終獎金」應即為此。而依據被告公司所寄發予原告等人之錄 用通知書,被告公司為遵守保障原告等人領足14個月薪資之 約定,即應給付原告等人農曆春節前獎金。然查,被告公司 於原告等人離職時,已給付相當於一個月薪資之「優離金」 ,此為原告等人所不爭,原告雖主張該「優離金」為被告加 發者,並非「年終獎金」,惟依據被告公司之說明,其係因 原告等人離開被告公司時正值農曆春節前,基於照顧及補助 勞工之立場,除給付資遣費外,並發給「優離金」予原告等 人(見本院96年9月17日調解程序筆錄),是其性質及目的 ,依被告之說明,應與被告發放之農曆春節獎金即俗稱之「 年終獎金」相同,再觀之該「優離金」之數額,亦與原告等 人一個月之薪資數額及原告主張之「年終獎金」數額相同, 有優離金通知單附卷足參,而勞基法又無所謂「優離金」之 制度,則自被告公司給付之目的、數額及時間等因素判斷之 ,所謂「優離金」之性質,解釋上應與農曆春節獎金即俗稱 之「年終獎金」相同,易言之,原告等人既已於95年農曆春 節前領得被告公司所發給之獎金,自不得單以其名目為「優 離金」,即認其並非俗稱「年終獎金」之性質,是被告此部 分抗辯,亦足採信。
三、承前所述,被告所給付予原告等人之「優離金」,解釋上既 可認為農曆春節獎金即俗稱之「年終獎金」,被告又已給付



完畢,則被告於95年度即已給付原告等人14個月之薪資,並 無違反錄用通知書約定之「保障年薪14個月」,原告等人以 被告給付者為「優離金」之名目,即主張被告95年度尚未給 付約定之「年終獎金」,有違原告等人就職時錄用通知書保 障年薪14個月之約定,自不足採。
四、綜上,被告公司於95年之營業年度並無盈餘,毋庸發給勞基 法第29條規定之年度終了獎金或分配紅利,而被告公司雖應 依約給付原告等人14個月薪資,即包含俗稱「年終獎金」之 農曆春節獎金,惟被告公司於原告等人離職時,已給付原告 等人與「年終獎金」性質、數額相同之「優離金」,又無違 反兩造間錄用通知書之約定,原告等人依據錄用通知書之約 定,請求被告再為給付保障年薪之第14個月薪資即所謂「年 終獎金」,自無理由;從而,原告等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己 ○○23,700元、原告戊○○28,300元、原告辛○○29,900元 、原告乙○○26,551元、原告丁○○33,125元、庚○○ 42,7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其等假執 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1/1頁


參考資料
華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