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乙○○
樓
李芬俄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八日、同年十二月五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 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 一百八十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分別約定清償日期為九 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並經辦畢抵押權設 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九十五年 十二月五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詎 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 四紙、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該函並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合法送達相對人 ,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 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 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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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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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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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 │芎林 │竹林 │ │243 │田│ │ │10206.83 │7752/71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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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竹 │芎林 │竹林 │ │426 │田│ │ │3959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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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竹 │芎林 │竹林 │ │559 │建│ │ │1668.59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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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新竹 │芎林 │竹林 │ │562 │旱│ │ │876.82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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