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1730號
SCDV,96,促,21730,2007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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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73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乙○○之電費收據影本(所附為資料均
  為第三人劉邦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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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