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73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乙○○之電費收據影本(所附為資料均
為第三人劉邦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