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0296號債 權 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福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債權人①釋明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②補正債務人福星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表。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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