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0296號
SCDV,96,促,20296,200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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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029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福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②補正債務人福星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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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