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律師
被 告 傑廸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鵬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己○○
人
前三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前六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525號及96年度偵字第2420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己○○、丙○○涉有背信罪等犯罪嫌疑,經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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