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丁○○○○○○○○破產管理人 王鵬瑜律師監 察 人 K○○債 權 人 偉亦實業有限公司債 權 人 鋁揚有限公司 號債 權 人 富貴企業有限公司債 權 人 乙○○○訴訟代理人 F○○債 權 人 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訴訟代理人 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債 權 人 B○○債 權 人 辰○○債 權 人 甲○○債 權 人 A○○債 權 人 K○○債 權 人 宙○○債 權 人 天○○債 權 人 申○○債 權 人 壬○債 權 人 宇○○債 權 人 亥○○債 權 人 玄○○ 十六號債 權 人 黃○○債 權 人 C○○ 丙○○ 酉○○ D○○ G○○債 權 人 戌○○債 權 人 庚○○債 權 人 J○○○訴訟代理人 未○○債 權 人 聯邦汽車融資公司訴訟代理人 午○○債 權 人 丑○○○債 權 人 冠陞玩具公司 三四之債 權 人 宜潼實業有限公司 三弄六債 權 人 子○○債 權 人 辛○○債 權 人 地○○債 權 人 皇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億龍玩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翔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I○○債 權 人 友誠嬰兒用品有限公司債 權 人 優生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債 權 人 楓雲禮品有限公司 八弄三債 權 人 君祐有限公司債 權 人 宗志興業有限公司 -二號債 權 人 萬興玩具有限公司債 權 人 銓達實業有限公司債 權 人 寅○○○訴訟代理人 H○○ 之一號債 權 人 正奇玩具有限公司債 權 人 立創企業社債 權 人 家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己○○債 權 人 長暘企業社債 權 人 俊男體育文具公司 十五號債 權 人 東大煙火公司債 權 人 華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卯○債 權 人 親親貿易有限公司債 權 人 新小天地有限公司債 權 人 安泰商行 錸錸商行 勝安食品 E○○○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站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上列當事人間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及破產債權人A○○對部分破產債權人申報之破產債權有爭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債權人A○○、宙○○、聯和當舖、聯邦汽車融資股份有限公司、G○○及邱文彬,各以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列入分配。 理 由一、按破產法第125條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 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 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對於債權人A○○、宙○○、聯 和當舖、聯邦汽車融資股份有限公司、G○○及邱文彬申報 之破產債權有異議,自有以裁定解決爭議之必要。二、經查:上開有異議之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均分別提出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本票及借據 (以上均為影本)為證,本院認為 上開債權人均已提出相當之債權證明文件,應准予列入分配 。然而,本院之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存在及數額之效力 ,當事人如仍有爭議,得另提起訴訟確認之,破產管理人應 就有爭議之債權額,按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所餘財產分配 予其他債權人。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恬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表:1、A○○:債權額新台幣 (下同)322 萬元,證明文件:支票、 本票。2、宙○○:債權額134萬元,證明文件:支票。3、聯和當舖:債權額86萬元,證明文件:本票、支票、退票理 由單。4、聯邦汽車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40萬元,證明文件:支 票、本票。5、G○○:債權額:95萬元,證明文件:借據、本票、支票。6、邱文彬:債權額:85萬元,證明文件: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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