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簡上字第183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起訴狀卷面 誤載為陳報狀)(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等刑事部分,已於96年10月25日9 時30分許起至 11時14分許止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96年10月25日11時24 分許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本院錄音檔案查 詢維護作業1 份及原告所提出陳報狀卷面本院收狀章上之時 間等在卷足參,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按 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501 條固規定,附帶民事訴 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 帶民事訴訟於刑事判決逾5 日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 言之,即不能謂原審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此 為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從而本院 仍得就本案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附件:
陳 報 狀
原 告 丙○○ 住新竹縣北埔鄉外坪村8鄰六股11號之1被 告 甲○○ 住苗栗縣頭份鎮流東里11鄰老崎6號 乙○○ 住苗栗縣竹南鎮○○路210號
為刑事附帶民事提起訴訟事:
壹、訴之聲明
一、被告二人恐嚇、傷害、妨害自由…應賠償四十萬元予丙○○ ,以慰我所受左頭耳傷害及精神與身心所受之傷害。二、被告二人於95年1 月26日13時對丙○○、詹凱迪、詹朝任、 魏雪桃恐嚇…等罪,已造成丙○○全家精神恐慌之傷害。三、被告二人不感恩於前,又不知悔過於後,且未賠償之行動, 請求從重量刑,以防再有發生類似事件。
貳、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95年1 月26日早上丙○○載母親去竹東看病,買年菜,回到 家已中午12時許…當我正與八、九歲的詹朝任、詹凱迪一起 在屋內作功課時,有人用力敲門,我與詹朝任同時開門二分 之一,乙○○用力上推鐵捲門,"碰"的一聲使我們嚇了一跳 。有個黑衣人即乙○○問甲○○是不是這個,她答"是"。乙 ○○問:「你有沒有開卡車去撞她的店?」左手指著甲○○ 。黑衣人問:「你想吃"花生米"是不是…?我給你看這些子 彈是不是真的!?」黑衣人將子彈放回腰袋同時拔槍用右手 瞄準我頭。黑衣人說 (左手指著甲○○):「我的命是她給 我的,我的命是她救的,我的命是她撿的…」黑衣人用槍重 擊原告左頭太陽穴與左耳,同拉槍機子彈上膛,再用雙手瞄 準我頭說:「去報警啊!去報警啊!要是她不平安的話,下 次我來就要你手斷腳斷!…我是竹聯幫…堂…口的,你聽清 楚了,我是竹聯幫…堂…口的,我是竹聯幫…堂…口的!去 報警啊!去報警啊!」
二、①經查她在苗栗仙山租店被退租時,叫流氓恐嚇別人。 ②92年6 月在五指山租葉祥霖店,半年後店主感覺不對勁, 要收回店時,甲○○叫數名壯漢去葉的店恐嚇…。 ③用理用手法(手段)93~94 年租家母店,我有要求收回店 舖,不再租她,因此激怒她,她就叫(教唆)乙○○於95 年1 月26日13時許對我恐嚇、傷害、危害丙○○及全家人 之安全且妨害自由…等。
三、自95年1 月26日以後,將近有兩年的時間,我丙○○及妻子 魏雪桃、詹凱迪、詹朝任所受恐怖、恐嚇、驚嚇、夜惡夢之 精神傷害,常不敢去賣鞋做生意,因為非常害怕她會再有" 不平安",而我將會被斷…槍…。
四、我們的精神受重創長達將近兩年,以致於常不敢想將母親之
店收回,亦造成另外的大損失,若真收回店舖,恐將被槍… 。
五、被告二人在上次開庭時胡說(扯)、狡辯、意圖脫罪…之故 。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鑒
證人姓名及其住居所:魏雪桃、詹凱迪、詹朝任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具狀人 丙○○(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