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被 告 乙○○
丁○○
上列被告等因瀆職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6年度偵字第5428
號、6873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丙○○共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共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丁○○共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係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戶籍員,為依據法令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查詢戶籍資料、前科資料 、辦理戶政事務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明知公務員 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並明知自然人之戶籍地 址、前科資料,屬戶政機關基於戶政業務保有之個人資料 檔案,非依法令,不得洩漏,又明知非經民眾依戶籍法第 9條規定申請,並依同法第12條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繳交規費或公務機關之調閱,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 公務電腦及密碼,私自查詢民眾之戶籍資料。詎丙○○於 民國96年6月12日,透過配偶乙○○知悉姪女丁○○為協 助友人范錦涵追討債務,欲查詢李燕華(原名李招娥)戶 籍資料,竟與乙○○、丁○○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共同以丙○○利用其職務上有查詢 戶籍資料權限之機會,於96年6月13日9時5分許,在新竹
市香山戶政事務所,以公務電腦及密碼私下查詢李燕華之 戶籍資料後,於同日某時,將李燕華戶籍地址,告知乙○ ○,再由乙○○於同日下午,在不詳地址,以電話告知丁 ○○,由丁○○於同日晚上,在高雄市某處,以電話將李 燕華戶籍地址告知范錦涵之方式,洩漏上開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范錦涵。
(二)丙○○另於96年7 月11日下午,在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 ,為民眾處理改名事宜時,明知非依戶政機關應用法務部 創新e 化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注意事項第2 條規定之14 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國籍變更案 件、變更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案件不得利用上開系統查詢 民眾刑事前科資料,並明知依電腦處理過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 令規定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書。三、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竟因辦公室工友張蘭珍擔 心子耿大偉(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在外 情形,欲查詢耿大偉刑事前科資料,又基於洩漏關於中華 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利用其處理民眾改名事宜時, 有查詢刑事前科資料權限之機會,於同日13時27分許,在 上址,以公務電腦及密碼私下查詢耿大偉之刑事前科資料 後,告知張蘭珍,而洩漏上開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予張蘭珍。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32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陳美利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美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