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546號
PCDV,96,重訴,546,200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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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原   告 全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船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7 日寄 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同年月17日生效。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 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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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船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