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原 告 甲○○
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瑩姮律師
被 告 乙○○
金泰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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