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447號
PCDV,96,重訴,447,20071231,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原   告 甲○○
      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瑩姮律師
被   告 乙○○
      金泰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1/1頁


參考資料
金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