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877號
PCDV,96,訴,877,2007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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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乙○○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至遲業 於96年11月22日已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按 ,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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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