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075號
PCDV,96,訴,1075,200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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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   告 丙○○
      乙○○
      甲○○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
被   告 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139巷10號
兼法定代理 戊○○  住台北市○○○路○段100號6樓之6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31號1樓管
           理室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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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