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 告 丙○○
乙○○
甲○○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
被 告 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139巷10號
兼法定代理 戊○○ 住台北市○○○路○段100號6樓之6
人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31號1樓管
理室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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