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被 告 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貳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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