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506號
PCDV,96,補,1506,200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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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被   告 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貳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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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