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696號
PCDV,96,聲,2696,2007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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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慶宜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460 號13樓、相對人丁○○住同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69巷23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戊○○住苗栗縣苑裡鎮南勢里9鄰南勢116號、相對人丁○○住苗栗縣通霄鎮○○里○鄰○○路62號、乙○○住苗栗縣通霄鎮○○里○鄰○○路6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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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宜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