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131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伸騏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7 月21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伸騏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抵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 元,已 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 、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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