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姓氏「邱」乃為生母王玉玲改 嫁之配偶邱垂興之姓氏,然生母已於民國79年10月20日與邱 垂興離婚,而聲請人於96年7 月24日與親生父親彭春鳳相認 ,並經DNA鑑定確認彼此親子關係,且生母亦於96年8 月 15日與生父彭春鳳再婚,嗣聲請人至戶政機關查閱始發現戶 籍登記上之生父為「邱垂興」,惟前因生父彭春鳳重病在身 ,無法辦妥相關手續,今因生父彭春鳳已往生,其身後僅聲 請人一名獨子,為此請求准許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彭」姓 ,使聲請人得以認祖歸宗等語。
二、按父母離婚,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生死不明滿三年,或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 滿二年,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 性,民法第1059條第4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 事實固據提出戶籍謄本4 份、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彭春鳳之 死亡證明書影本、柯滄銘婦產科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各1 份為 證,惟聲請人戶籍謄本上所記載之父親仍為邱垂興,母親為 王玉玲,是聲請人逕依民法第1059條第4 項規定聲請變更姓 氏為第三人彭春鳳之「彭」姓,顯然與法未合;從而,本件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與第三人邱垂興間 親子關係之存否,事涉親子身份關係之爭議,應另循親子訴 訟程序解決之,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