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富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山越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 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定有明文。又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 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 人,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亦有明文。準此,有限公司必 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 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最高法 院93年台上字第2396號裁判要旨可參。是若有限公司已得依 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者,即無再依同法第81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96年度板簡字第1259號給 付貨款事件之原告,山越實業有限公司則為該事件之被告, 該事件聲請人已勝訴確定,然山越實業有限公司於上開民事 事件起訴後,向經濟部聲請解散,並於民國95年12月11日經 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惟經聲請人查證結果,山越實業 有限公司尚未進行清算程序。聲請人為山越實業有限公司之 債權人,對山越實業有限公司財產有優先受償之權利,然山 越實業有限公司自解散至今,未依規定通知聲請人有關解散 之事,更未通知聲請人陳報債權,顯有故意拖延清算程序, 損害聲請人債權及逃避債務之情形,故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 ,聲請選派山越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俾便進行相關清算 程序,以確保山越實業有限公司依法解散公司,並確保聲請 人依法之相關權利等語。
三、經查,山越實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核准解散,有經濟部95 年12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533277890 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故 應依前開清算之相關規定定其清算人並進行清算。再查山越 實業有限公司之章程雖未規定清算人,亦未經其股東會決議 選任清算人,有其公司章程影本附卷可參,依法亦應以該公 司全體股東即乙○○為清算人。是本件並無不能依公司法第 79條規定定山越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情形,聲請人聲請 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選派山越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尚難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