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39號
PCDV,96,勞訴,39,2007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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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瑞和律師
被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 代 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八、㈠看護費部分:關於「【88,000元】〈44,000〉」、㈡減少勞動能力損失部分:關於「〈140,581〉」、㈢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部分:關於「【13,380元】〈6,690〉」、㈣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關於「【100 萬】〈50萬元〉」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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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