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8407號
債 權 人 紅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方亞即華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之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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