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壬○○歿)住臺北訴訟代理人 陳麗芬律師 胡盈州律師被 告 未○○ 寅○○ 庚○○ K I 己○○ 戊○○ .60 宙○○ 宇○○ 酉○○○即楊思瑛 01號 戌○○○即楊思雄 玄○○ 癸○○ 丑○○ 巳○○ 號4樓 午○○ 樓 丙○○ 乙○○ 甲○○ 天○○○ 樓 卯○○ 子○○ 弄1號 辛○○ 地○○ 丁○○即辰○○之 亥○申○之繼承人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未○○、寅○○為原告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依卷附原告壬○○繼承系統表所示,未○○、寅○○為原告 壬○○之繼承人,該繼承人等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