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124號
PCDM,96,附民,124,200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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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曹素羚原名甲○○
上列被告曹素羚因詐欺案件(95年度易字第233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陳福來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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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