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36號
聲 請 人
即 選 任
辯 護 人 范坤棠律師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96
年度重訴字第48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無任何不法情事,且經員警搜索其住 所、工作場所均查無任何不法,且主動回國接受偵訊,應無 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有正當工作,因遭羈押使家中經濟 來源斷絕,老父幼子均盼其早日歸返,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 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十二條 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子彈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 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予以 羈押在案。經查,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另案被告吳志章於 警、偵訊中之供述、證人陳巖、陳勝偉、施俊州於警、偵之 證述、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及為警在被告住居所查扣如起訴書 附表二所載物品等節,堪認被告涉犯前揭上開罪嫌重大,茲 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另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規定裁定將其羈押,並非因被告有逃亡之虞而予羈押,則聲 請意旨就上述部分所為陳述,與本院據以羈押之理由並無關 連。至被告前揭家中老父幼子企盼早歸團聚之聲請停止羈押 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 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