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八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灣國際兒童村
法定代理人 伏迺樂
訴訟代理人 沈士喨律師
李燕玲律師
黃蓮瑛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私立薇閣文教公益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傳洪
訴訟代理人 童文薰律師
李潮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五三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請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