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18號
CHDV,106,司票,818,201706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MACERO NELLY
QUITOR(中譯:阿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
  柒萬零柒佰元,與聲請人於聲請事項所載之本票金額為新臺
  幣陸萬玖仟參佰元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欲請求之正確金額為
  何?若該張本票已有部分清償之情事,則請釋明已部分清償
  多少?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MACERO NELLY QUITO
  R(中譯:阿莉)(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
  入出境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並提交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