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56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查其犯罪事實所侵害者,為原 告之配偶邱美姬,原告既非因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而受損害之 人,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賠償,自屬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交 通 法 庭 法 官 曾 正 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