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19號
CHDV,96,訴,119,200712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同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巧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1/1頁


參考資料
同進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